張xx與張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代理詞
文章來源:廊坊律師孫榮寧 更新時間:2020-2-3 9:41:58
張xx與張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的委派,擔任張xx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經法庭調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一、原告不是真正的出借人,被告不是真正的借款人。
本案的35萬元系案外人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為履行《房產買賣合同》而支付給被告之母徐xx的35萬元。
2017年5月9日,被告代理之母徐xx與劉xx、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徐xx將其所有的銀河小區4-10-502房屋出售給劉xx,價格170萬,首付6萬,其余164萬由銀行貸款支付,由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全權辦理房屋貸款及銀行過戶手續,買賣雙方不得私下交易,2017年6月30日前辦理完畢過戶手續,2017年8月1日前若銀行放不下來款,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承諾于8月1日之前借款35萬元給徐xx。
然而到7月中旬,仍未辦理貸款手續,故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分兩次支付給徐xx共計35萬,以上款項由被告代收,即本案的35萬元。
又因當時原告系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業務人員于xx、王xx稱公司需要走個形式,故才產生了本案的借條。被告提交的與王xx、于xx的錄音證據能夠證明上述事實。
二、被告系徐xx的代理人,本案的代收款項系實施的代理行為,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02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p>
被告系代理行為,雖以自己的名義簽署了借條,但在簽署借條時,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業務員非常清楚、明確被告系代理徐xx辦理收款事宜,該35萬元也是給付徐xx,故本案中真正的相對方是徐xx,而不是被告。
三、為查明本案事實確如被告所述,被告已向法庭遞交《追加被告申請書》,請求追加徐xx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四、被告已向法庭遞交《中止審理申請書》,請求法庭暫時中止本案訴訟。
因訴訟主體不同,故被告無法在本案中就《房產買賣合同》提起反訴,徐xx也無法在本案中提起反訴,無奈之下只能另行訴訟,本案的35萬元將會是另案審理的事實之一。若本案草率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將會影響另案的整個案件事實的認定。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系房屋買賣合同,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的部分履行內容,本案與另案存在交叉,但兩個事實部分原被告的陳述完全相左,若在本案中簡單認定借貸,不僅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還侵犯了徐xx的合法權益。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北景笐敯凑栈A法律關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進行審理,但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不是《房產買賣合同》中的訴訟主體,故應當待該基礎法律關系訴訟即另案審結后再對本案事實予以認定。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睘楸苊怆p方當事人訴累,請求法庭中止審理本案,待另案審結后再行恢復。
五、本案的發生系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違反居間義務,違規操作、規避法律的產物,若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黑中介”會更加肆無忌憚的鉆法律的空子,侵害更多人的權益。
本案的源起系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為獲得高額中介費,而操作高評高貸,利用其各方資源讓買賣雙方相信其有這個能力,各種游說,甚至不惜為促成交易,做出過分承諾:若貸款不到位,墊付給徐xx35萬元首付款,再次讓買賣雙方相信交易可以實現,并達成交易;但是其在本次交易中處于強勢地位,提前規避法律風險:在合同中舍棄了所有與其有關的違約責任;將墊付的35萬元首付款寫成“借款”;當貸款未能順利進行,需要其按約支付35萬元時,以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義,以借款的形式支付款項,并約定高額違約金,在當事人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在業務員誘導下簽署借條。然而當原始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居間義務履行不能時,作為一個中介公司非但沒有解決房屋買賣的交易問題,反倒對此避而不談、混淆視聽,以法定代表人個人的名義,隨意編造事實起訴當時的賣方代理人要求還錢并支付高額利息。因主體不同,導致賣方及被告維權困難,又因履行過程中,完全相信中介,簽署不利文件,有理說不清。
廊坊市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以上行為,為人所不齒。若本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后果真是難以想象:中介應該會更加理直氣壯地鉆法律的漏洞,坑害更多的缺乏法律保護意識的賣房人和買房人。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孫榮寧律師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