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xx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代理詞
文章來源:廊坊律師孫榮寧 更新時間:2018-4-18 17:59:12
天津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xx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的委派,擔任天津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經法庭調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參考:
一、庭審過程中被告同意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5月2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因被告原因,導致后續工程無法繼續進行,至今仍無法復工,符合“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原告享有合同解除請求權。且被告當庭同意解除合同。
二、庭審過程中被告確認尚欠原告已完工的工程款1046036元。
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就1#、2#廠房已完工部分合同產值進行確認,1#廠房:1182 5006元,2#廠房:200 1030元,共計1382 6036元,尚欠工程款1046036元。且被告已當庭確認尚欠工程款為1046036元。
三、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標準為1046036.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2頁33.3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發包人逾期付款應當承擔的責任:從接到結算資料后第29天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為方便計算,原告選擇從2015年7月29日起算逾期利息,不再單獨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計算方法:
基數:1046036.00元
起算日期:2015年7月29日
標準: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即:1046036元X天數X利率
四、本案中,整體工程尚未竣工,合同尚未解除。原告對被告欠付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1.本案中,因被告的原因,整體工程尚未竣工,合同尚未解除,且被告當庭同意解除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26條第三款“建設工程合同未約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時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從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2. 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雙方就已完工程款做了確認,并說明停工原因為被告,原告有權期待合同繼續履行的可能。若簡單認定2015年7月28日為雙方終止履行合同日,確實顯失公平,與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精神不符。
3.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實現工程優先權的前提條件是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且經承包人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只有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才可行使優先權。關于合理的付款期限應為多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中認為:首先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約定依約定,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關支付工程價款的約定,在15 天至60天內均應視為是合理期限。(江必新、何東寧等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房地產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61—262頁)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通用條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部分第22頁竣工結算部分33.4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也明確的約定了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即發包人收到結算資料后56天仍不支付工程款的。
退一萬步講,假設2015年7月28日是對工程量的最后結算,也應按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通用條款部分第22頁竣工結算部分33.4條的約定,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當自2015年7月28日為起點56天后即2015年9月22日起算,六個月內。 貴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原告理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綜上三點,原告應當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通用條款部分第22頁竣工結算部分33.4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也明確的約定了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即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56天后不支付結算價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未能在約定期間內竣工,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合同未約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時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
代理人:孫榮寧律師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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