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xx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補充代理詞
文章來源:廊坊律師孫榮寧 更新時間:2018-4-19 9:16:10
廊坊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xx集團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代 理 詞(補充)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廊坊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xx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補充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參考:
本案中雙方對尚欠的工程款總額并無異議,存在爭議的部分主要為:
?。?)付款的期限是否已到;(2)涉案工程驗收備案及現售許可證手續的辦理。
根據《補充協議(2)》的約定,我方確實是有理由要求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提供相應材料的,并且雙方也明確了遲延提交材料,付款時間相應順延?!堆a充協議(2)》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且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在該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原告確實沒有按照協議履行協助義務,我方按照協議順延付款時間也屬應當。
若本案僅簡單的認為“欠工程款,就應當支付”, 而忽略支付的前提條件,確實有失偏頗。若簡單的做出如此認定,《補充協議(2)》將失去其存在價值,形同虛設,自由的“契約”得不到履行保障,也就談不上“契約自由”。
在此,真心祈盼合議庭本著真正解決當事人糾紛的宗旨,案結事了的原則,避免雙方當事人再次進入后續不必要的訴訟。懇請合議庭綜合全面地作出本案的判決:在支持原告索要工程款的訴求的同時,判決原告協助我方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及現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再次懇請合議庭綜合全面考慮以上意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代理人:孫榮寧律師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