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xx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廊坊市xx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代理詞
文章來源:廊坊律師孫榮寧 更新時間:2018-4-19 9:17:18
廊坊xx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廊坊市xx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的委派,擔任廊坊xx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經法庭調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參考:
上訴人不是本案的責任主體,本案應該由廊坊xx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具體理由詳細闡述如下:
一、上訴人為廊坊xx的物業服務單位,質保期內所有質量問題都由xx投資公司負責維修,上訴人負責驗收。
廊坊xx于2011年11月底驗收備案完畢,各項目的質保期最低兩年,即到2013年11月。2011年11月開業后,xx投資公司將廊坊xx移交給上訴人進行管理,后因該項目存在諸多質量遺留問題,雙方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證一)的約定,于2012年4月1日簽訂了《廊坊xx大商業項目移交備忘錄》(證五,簽署人為xx投資公司總經理何xx與上訴人總經理朱xx),再次明確質保期內的房屋質量問題均由xx投資公司負責整改維修,上訴人負責驗收。
二、本案工程均為質保期的質量問題。
2012年7月21日廊坊暴雨,工程防水出現質量問題,室內步行街(大商業)及外街(金街)大面積漏雨,因事態緊急,故xx投資公司委托上訴人尋找施工單位搶修,故上訴人推薦了被上訴人。直至2012年9月12日搶修完畢。
2012年8月20日(搶修期間),上訴人與xx投資公司再次匯總工程遺留問題,并簽署《工程遺留問題匯總》(證十三):明確完成責任人為何xx(xx投資公司總經理),驗收責任人為朱xx(上訴人總經理)。
遺留問題包括:
1. 大商業屋面防水(大商業屋面8處漏水點大部分已完成進行剔鑿、重新做防水工作,現正在后期收尾工作。)--------該筆工程款已經由xx投資公司支付給被上訴人。(證據六-證據十二)且該項工程又發生后續問題,即本案大商零星工程及家樂福賣場吊籃接水盤工程。
2.室外街商鋪(室外街商鋪大部分漏水點已處理完成,剩余的漏水點現正在進行處理中。);--------該項工程即為本案金街7.21暴雨搶修工程。
3.住宅給水機房(住宅給水機房結構底板有一處反水,住宅給水機房內包括水箱保溫、水泵基座貼磚、部分管道重新刷漆等。);--——該項工程即為本案住宅配電室、換熱站、水泵房地磚墻磚更換工程及住宅換熱站水泵房設備防腐刷漆工程。
2013年4月22日,上訴人與xx投資公司關于住宅雨、污水管線堵塞清通事宜簽署《會議紀要》,明確整改,由上訴人負責驗收。------該項工程即為本案住宅1/2/6/7/9號樓污水管線維修工程。
三、因xx投資委托上訴人尋找的被上訴人負責7.21暴雨的搶修,故上訴人協助了該項工程的流程審批。
流程圖:【尋找公司】(xx投資公司尋找或者委托上訴人尋找)→【比價】(如果是上訴人代xx投資公司尋找的施工單位,則施工單位向上訴人報價,由上訴人進行比價)→【選定施工單位】→【施工】(施工的過程中,上訴人負責監管)→【驗收】(因上訴人管理物業,因此當施工完成后,上訴人做初步驗收)→【簽訂合同】(上訴人做完初步驗收后,施工單位拿著報價單、材料單、初驗的驗收單等與xx投資公司對接,xx投資公司組織上訴人、施工單位對完成的工作成果進行最終驗收,然后xx投資公司與施工單位進行結算。雙方對結算達成一致后,xx投資公司與施工單位補簽施工合同)→【付款】(xx投資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施工單位付款)
7.21暴雨大商業及金街項目維修完成后,上訴人進行了內部驗收,后上訴人協助溝通付款問題(證據5-1),至2013年3月,確定大商業項目的工程款為266881.19元。此后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16日,xx投資公司與被上訴人補簽施工合同、組織三方驗收并付款。
除此之外的八項工程因發生在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間,此時被上訴人已經與xx投資公司有接觸,有聯系,則上訴人僅負責前期驗收,其他不再干預。
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自2012年初至2015年5月存在合作,合作內容從未涉及到工程質保期內問題。
上訴人提交30套與被上訴人付款憑證(證據23),其中上訴人企劃部的合同19套,均為市場促銷活動、宣傳物料的制作安裝;2套為企劃部退回的投標保證金;上訴人工程部的合同9套,均為質保期外的裝飾、增添、垃圾清理及零星維修類工程。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作業務所涉及的款項全部結清,不存在拖欠。
綜上,上訴人不應向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孫榮寧律師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201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