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xx銅業(天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仲裁代理詞
文章來源:廊坊律師孫榮寧 更新時間:2018-4-19 9:29:50
Xx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xx銅業(天津)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
仲 裁代理詞
尊敬的首席仲裁員、仲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的委派,擔任xx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經庭審調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參考:
1.申請人承包的被申請人的1#、4#廠房工程,已經預驗收合格,且雙方對工程最終價款進行了確認,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29302862.12元:
2013年7月12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注:承包范圍:1、土建工程:含地面平整、打樁、樁頭處理及土方回填、包括綠化區土方回填、基礎工程、地面工程、墻體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鋼結構制作、安裝、屋面、墻面系統制作、安裝。2、機電安裝工程:臨時水電工程接管、給排水工程、暖通工程、電氣工程、通信工程和高壓設備、變電設備的采購安裝(包含于市政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信的鏈接);3、室外工程:含室外鋪面包括所有室外道路、停車場、室外綜合管線工程、園區進出口與市政道路的接駁、交通劃線機標志牌等】
……在天津市建設委員會合同管理辦公室備案。由申請人承包被申請人年加工5萬噸銅型材項目1#、4#廠房施工工程,合同價款為53648005元【注:施工過程中因設計單位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增加合同價款至56890289.76元】。后對增加的施工范圍,簽訂了如下補充協議:
2014年6月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補充協議,合同價款為7064061.94元。
【注:工程內容:■ 1﹟廠房地面混凝土澆筑;■ 4﹟廠房地面混凝土澆筑;■建設單位所發室外消防、給水、排水、中水施工圖中全部內容。包括“消防管道、排水管道、中水管道”】
2014年9月16日,簽訂了4#廠房室外管網工程補充協議,合同價款為1042850.58元。
2014年9月9日施工方、建設方和監理方對1#、4#廠房整體工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后應被申請人及設計方要求對工程進行了部分修改,同時確認工程增量。
2014年11月1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主合同及兩份補充協議的工程結算造價及變更增量進行匯總確認:主合同最終結算金額為56890289.76元(注:增加3242284.76元),兩份補充協議最終結算金額為8211879.36元(注:增加104966.84元),共計65102169.12元。2015年1月12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確認被申請人已付工程款35799307元,剩29302862.12元未付。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4#廠房工程補充協議、4#廠房室外管網工程補充協議、1#廠房整體-工程質量預驗收記錄、4#廠房整體-工程質量預驗收記錄1、年加工5萬噸銅型材項目1#、4#廠房主合同工程結算(附主合同、工程結算造價及變更增量匯總表、設計變更通知單、現場簽證單等)、年加工5萬噸銅型材項目1#、4#廠房補充協議工程結算(附兩份補充協議、工程結算造價及變更增量匯總表、設計變更通知單、現場簽證單等)、應收(付)款情況確認單證明。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申請人對上述請求享有工程優先受償權: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合同中,雖明確約定了竣工日期為2013年11月30日,但因施工過程中工程量的變更,對該工程進行了延期,實際預驗收的時間為2014年9月9日,預驗收后又對部分工程進行修改,申請驗收的時間為2015年4月15日,且該工程至今未進行竣工驗收。于此,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本案工程尚未竣工,申請人享有工程優先受償權。
另依通用條款部分第26頁第九項竣工驗收與結算部分32.4條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申請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申請人遞交1#、4#廠房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實際竣工日期可以理解為2015年4月15日。
通用條款部分第26頁第九項竣工驗收與結算部分33.4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也明確的約定了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即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56天后不支付結算價款的。本案中工程尚未竣工,申請人自然也不能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只是在2014年11月19日對工程結算造價及變更增量進行匯總確認,2015年1月12日,對最后應付工程價款進行確認。
本案中有三個時間點可能作為計算優先權的起點:實際竣工日期2015年4月15日起算,六個月內;2014年11月19日為起點56天后即2015年1月15日起算,六個月內;2015年1月12日為起點56天后即2015年3月10日起算,六個月內。仲裁委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顯然無論按照哪種計算方法,申請人均未超過優先權的行使期限。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3.被申請人應向我方支付違約金,支付標準為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一/天。
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第9頁35.1第3款,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依照通用條款第33.3條執行,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即結算資料后28天內未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每拖延一天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4年11月19日對工程結算造價及變更增量進行匯總確認,2015年1月12日,對最后應付工程價款進行確認。合同總價款為65102169.12元,為了方便計算,申請人選擇從2015年1月13日起算違約金,支付標準為:每天65102169.12元*萬分之一。
即:
起算日期:2015.1.13
依據:發包人每拖延一天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標準: 65102169.12元X萬分之一X天數
即:6510.216912 元X天數
4.被申請人應向我方賠償經濟損失218505.8元。
因被申請人未按進度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停工,產生人員窩工費用:84000元,機械臺班閑置費用:29100元 。
因被申請人不及時繳納施工場地電費,導致斷電停工,申請人代繳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1月9日電費105405.8元。明細如下:
代繳電費明細 | |||
客戶號 時間 | 023161780 | 0231611916 | 總計 |
2014.5.8 | 6931.47 | 1929.41 | 8860.88 |
2014.6.10 | 10305.68 | 1556.57 | 11862.25 |
2014.7.10 | 10903.4 | 1623.53 | 12526.93 |
2014.8.11 | 14976.02 | 1661.21 | 16637.23 |
2014.9.10 | 12976.25 | 1545.13 | 14521.38 |
2014.11.11 | 9000.76 | 3205.55 | 12206.31 |
2014.12.10 | 14549.15 | 2210.08 | 16759.23 |
2015.1.9 | 10317.01 | 1714.6 | 12031.61 |
總計 | 89959.74 | 15446.08 | 105405.8 |
代理律師:孫榮寧律師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2015年11月25日
附:1、工程變更時間表
2、申請人xx分公司成立文件及授權范圍
3、2#、3#廠房未付款原因說明
4、業主公章和合同章、合同授權人與過程中實施人王xx的說明
5、xx安裝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現狀
6、1#、2#、3#、4#廠房付款申請函及郵寄信息
7、2#、3#廠房(2015)一中民一初字第0035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