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xx銅業(天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院代理詞
文章來源:廊坊律師孫榮寧 更新時間:2018-4-19 9:44:29
Xx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xx銅業(天津)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的委派,擔任xx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經法庭調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參考:
一、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致使工程于2014年10月份停工,按照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得到支持。
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簽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第六條“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談、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p>
專用條款部分第7頁第24條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施工合同簽訂后,開工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支付合同總造價的10%?!钡?頁第26條約定“C.每個階段相關分部驗收合格后七日內支付該分部報價款的60%;D.單體工程(2#廠房及3#廠房)預驗收合格后七日內支付至合同總報價的80%?!?/p>
通用條款部分23頁第26.4條約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钡?0頁第44.2條約定,“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承包工程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迫使原告于2014年10月份停工。按照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解除合同。
二、依照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確認的2#、3#廠房已完工部分合同產值34318380.5元,及2014年12月12日原告與監理單位確認的因設計變更增加工程款1214957.99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35533338.49元。
應付工程款組成:
3#廠房工程全部完工,有四個階段的驗收記錄及補充協議部分的驗收記錄,另原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也已確認工程價款為3#廠房合同18330866.19元、3#廠房地坪1761593.90元。
2#廠房基礎與鋼結構主體已經完工,有兩個階段的驗收記錄,另原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也已確認工程價款為2#廠房進度(基礎、鋼構主體)12713793.01元。
2#廠房第三節點(夾層樓面、室內砌體、虹吸雨水、電氣工程穿線穿管)進行部分施工,雙方于2015年1月12日確認了該部分施工內容工程價款為1512127.4元。
3#廠房因設計變更,增加工程款1214957.99元。
以上工程款有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證據六;證據七;證據八支持,足以說明事實。
附事實文字說明:
原、被告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年加工5萬噸銅型材項目2#、3#廠房工程。工程價款為伍仟貳佰伍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小寫:52524556.00元)?!短旖蚴薪ㄔO工程施工合同》第12頁附件一及第11頁第2項又對上述合同價款進行了明確說明,合同總價含三部分價款組成:
第一部分為:2#廠房,造價貳仟肆佰肆拾叁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小寫:24439214元);
第二部分為:3#廠房,造價壹仟玖佰零貳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小寫19027742元);
第三部分為:廠區道路,造價玖佰零伍萬柒仟陸佰元(小寫9057600元)。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驗收分四個階段(主合同第8頁第26條B):
1、地基基礎(分項:無支護土方、樁基、混凝土、模板、鋼筋、現澆結構、砌體),
2、鋼結構(分項:鋼結構加工、鋼構件進場驗收、普通螺栓施工、高強螺栓施工、鋼結構安裝),
3、第三節點(分項:墻面板、屋面板、夾層樓面、室內砌體、防火涂料),
4、第四節點(門窗、水電、消防)。
2014年9月16日雙方簽訂《年加工5萬噸銅型材項目2#、3#廠房工程補充協議》,增加施工內容:2#、3#廠房地面混凝土澆注。約定價款為:2#廠房貳佰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叁元伍角肆分元(小寫2184863.54元),3#廠房:壹佰柒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玖角元(小寫:1761593.9元)。共計:叁佰玖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肆角肆分(小寫:3946457.44元)。
三、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標準為35533338.49元的萬分之一每天,期限為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給付之日止。
主合同第9頁35.1關于發包人違約具體責任如下:預付款逾期15日后,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總造價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進度款逾期15日后,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總造價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對合同產值進行部分確認??偳房顬?5533338.49元,為了方便計算,原告選擇從2015年1月13日起算違約金,支付標準為:每天35533338.49元*萬分之一。
即:
起算日期:2015.1.13
標準:35533338.49元X萬分之一X天數
即:3553.333849 元X天數
四、被告應賠償原告因停工導致的窩工損失共計500000.00元。
因被告未按節點支付進度款,導致施工人員無法進行下階段施工而窩工。窩工費用為1656000元,請求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賠償原告500000.00元。
五、本案中,整體工程尚未竣工,合同尚未解除。原告對被告欠付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中,整體工程尚未竣工,合同尚未解除。我方對此請求享有工程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26條、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未能在約定期間內竣工,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合同未約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時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
代理人:孫榮寧律師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2015年12月11日